[浙江日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保障

添加日期:2024-06-25 08:47:45 阅读次数:

6月24日,《浙江日报》刊登我校教师虞伟的观点文章《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法治保障》。全文如下: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如何将这一理念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推进?法律在保护绿水青山,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前提是要有绿水青山,要通过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国共产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行动纲领的执政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2015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明确“终身追责”制;同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开始实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空前。党的十九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首次写入党章,并在大会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的相关内容被历史性地写入宪法,这是生态文明建设被写入党章以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此外,还陆续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生物安全法等生态环境法律以及长江、黄河保护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流域、区域保护的法律。截至2023年9月,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覆盖各类环境要素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近日公布的环境司法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5.9万件,审结23.2万件。通过审理一批标志性典型性案件,展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力量。

促进绿水青山更好地转化为金山银山,重点是要将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出来,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物质财富。法律不仅要规范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环境行为,更要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如浙江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专章,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生态产品价值评价、生态产品质押融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生态品牌培育、生态补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作出了规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保障。但总体而言,各地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关注较多,而对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相关制度保障关注不够,尤其是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生态资产评估、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作用的认识还有待提升,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为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供支撑保障。

在立法层面,重点推进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行法律表达

要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内涵中提炼出资源有价、生态优先等法律话语,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配置,构建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环境法律关系,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体现在法律规范中,推动生态理念“法律化”和不同领域法律规范“生态化”。国家立法层面,推进环境法典编撰,统筹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注重不同法律或法规间的横向衔接,妥善处理当前环境立法交叉、冲突以及空白等问题,提高生态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地方立法层面,用好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在不同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度规范,立法内容要有干货和可操作性,比如进一步细化自然生态资源产权边界、规范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避免为立法而立法,减少地方立法资源的浪费。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让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与现有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合力,打好中央和地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互协同的组合拳。

在执法层面,重点围绕守护绿水青山和促进生态价值实现展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效果在于严格。健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在方法上,综合运用部门执法、企业自查和第三方管家等方法,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管,确保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在手段上,强化科技支撑,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在机制上,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财税金融、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强化对生态产品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既要保护绿水青山不被破坏,又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确保可持续利用生态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服务。

在司法层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性司法和能动司法

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特殊性,在生态环境审判实践中,要善于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和适用,确保法律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不仅要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还要注重预防污染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探索补植复绿、碳汇认购等做法,作为传统刑罚的创新和补充,努力把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通过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引导加强环境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推进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共享案件线索信息、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降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追责。

在守法层面,促进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绿水青山需要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保护的红利应该由全社会共同享有。面向不同层面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教育传播,提高知识分享的精准性,积极引导公众践行勤俭节约、减少排放、绿色低碳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努力缩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的距离。推进多元共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整合行业资源,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公众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守护“绿水青山”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中国计量大学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链接:http://zjrb.zjol.com.cn/html/2024-06/24/content_3750512.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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